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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官员称KTV收费与政府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6年9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所和泓策机构联合举办了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针对目前广为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在著作权人之间的分配等问题,与会专家结合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卡拉OK收费是市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

  会议伊始就有人提出,因卡拉OK收费产生的问题属于著作权人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问题,是一个市场行为,国家版权局制定这个标准,就意味着这个项目成了政府收费,国家版权局不应介入民事纠纷中。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田介绍,8月下旬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收费标准后,确实引起了社会上一部分人的误解,比如有人就该问题提出,“反正政府收费很多,多一个也没关系”。刘春田说,这是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首先,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费用也不由国家版权局收取,整个事件与政府并没有关系,国家版权局只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及监督。

  对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也提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收费标准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制定,这确实是一个市场行为,与国家版权局无关。之所以国家版权局要面向社会公告这个标准,是因为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尽到自己监督落实著作权法规定、落实权利人利益的义务,所以国家版权局的公告行为不应该被误解为是国家行为,更不是国家版权局要收费。

  谁有权利收费,利益如何分配

  既然卡拉OK版权的收费主体不是国家,那么谁会是这笔钱的收费主体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卡拉OK版权的权利人应是词曲作者、MTV的制作者,这也是为什么每逢唱片公司或词曲作者起诉卡拉OK厅侵权时,法院必定判决上述权利人胜诉并获得赔偿的原因。正由于版权权利人数量庞大,不可能一一进行诉讼,所以,在各方协调下,借鉴国外早有的版权集体管理协会进行管理的先例,就版权收费问题,经营者与权利人共同委托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处理上述相关事宜。因此,版权权利人虽然是词曲作者、音像制作人、唱片公司,但收费主体却是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但是,这一来却涉及了一个利益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罗东川说,这几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卡拉OK版权纠纷的案件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标准的问题。2003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播放陈慧琳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万余元。同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擅自使用郭富城3首MTV的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和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2005年8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由于擅自使用正东唱片签约歌手陈慧琳、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心太软》、《真感觉》3首MTV歌曲,赔偿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从这些判决可以看出,各案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沈致和也认为,集体协会向卡拉OK厅收取费用后进行利益分配的时候,能保证这些费用被合理分配到权利人手里吗?加入集体协会是自愿行为,有些权利人没有加入集体协会,对于这部分人,他们的权利如何实现呢?而有些人,他们加入了集体协会,但却还要到法院向卡拉OK厅主张权利。对此,罗东川建议,可否开发一套信息系统,让法院能查询到某些起诉卡拉OK厅的权利人是否已经加入了集体协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兵也说,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有个类似
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律师事务所之类的中介机构,否则无法做到公正公开。如果制度不透明,很容易出现收益人不是付出巨大劳动的著作权人,而是收费环节中间人。至于集体协会的代理分成,他认为10%至15%就足够了。

  卡拉OK版权应按照什么标准收费

  目前各方最为关注的就是收费标准问题,在我国,征收卡拉OK版权费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起步阶段。

  “在制定这个标准的过程中,我们主要考虑了几个因素,一个是权利人在生产音乐作品时候的投入,还有一个是卡拉OK厅的本身经营状况”,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负责人王化鹏说,最终制定出的收费标准,即是每个卡拉OK厅的一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的标准。针对目前有人提出应该只收取1元或5毛钱的建议,王化鹏说,从权利人的投入上看,12元钱的标准比起那些由权利人单独向卡拉OK厅收费或提出诉讼收费的标准而言已经是降到非常低了,特别是和这些娱乐场所的营业额相比。

  而对于这12元的全国统一价,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PCT司原司长王正发却认为,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很穷;即便是在同城,卡拉OK厅的档次不一样,房间收费也就不一样,因此,收费标准是否应该考虑到不同的情况,制定时就体现出一定的差异。他提出可以用“点击率”收费法来计费,即按照每首歌曲的点击率进行收费。对于这个建议,有与会者指出,如果按照点击率收费,是否会出现因某支歌曲某一阶段很火,被点唱次数非常多,作者一夜暴富的情况呢?

  当天是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征求意见期”的最后一天。据统计,在一个月的公示期间,国家版权局收到的建议、意见约有几百条,其中,上海娱乐行业协会、北京西城区文化产业协会、杭州卡拉OK经营者协会等三家单位提出了将收费标准定为1元的建议。据王自强司长介绍,公示期结束,国家版权局公布有关公示意见情况后,将召集权利人代表、卡拉OK经营者代表、娱乐行业协会代表就收费标准进行讨论。座谈会之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将商讨出最后的收费标准并上报国家版权局,经公告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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