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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居民患大病可取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43 汉网

  9月25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请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专家指出,逐月支取还贷、低保户公积金贷款享受利息补贴、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困难家庭遇到突发事件可支取公积金,成为《条例》的亮点,集中体现了南京市对中低收入者的照顾,如无意外,按程序将于本次会议上被通过并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缴存公积金的市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
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等。《条例》明确规定,贷款购房的市民可以选择逐年,也可以选择逐月支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保留一定的余额。

  《条例》在提取方面对四类困难家庭也规定可以提取公积金存储余额。这四类家庭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如突患大病导致贫困家庭“雪上加霜”的,可以支取公积金。

  《条例》还规定,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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