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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机动车办理“交强险”才能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9:5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通讯员赵万一;记者闫漪)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10月1日起,唐山市交警部门将对机动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上路行驶的进行查处。如果有车辆到时仍没有办理交强险,除补办保险外,还将被处应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对没有粘贴交强险标志的,交管部门也将予以处罚。

  据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
《条例》规定,机动车辆从今年7月1日起3个月内必须投保交强险。10月1日起,没有交强险标志的车辆,交警均有权扣车;忘记粘贴交强险标志的车主,将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而没有办理交强险的车主,将被处以2倍于保费的罚款。对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行为,以及用别人车上保险标志的行为,不仅要扣车,罚款标准也最高到2000元。

  记者从唐山市各主要保险公司了解到,受此影响,唐山市办理交强险的业务开始明显升温。记者在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路南支公司的业务大厅看到,有十多位车主都在等着给车辆上交强险。据这里的工作人员介绍,9月份后,每天来办理交强险的车主都有上百位。

  另据了解,对于车辆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按照《条例》规定,此类车辆不在扣、罚之列,公安部门允许其在旧保单过期后,再办理交强险的投保手续,但必须携带相关的保险证、卡。这里还需要提醒的是,在保险期满后,机动车辆应当首先投保交强险,不足部分可以由商业性保险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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