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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相关《解释》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0:17 中国徐州网

  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我市出台《实施意见》相关解释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樊海涛)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精神,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市人事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面推 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

  据介绍,该《解释》就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细致的诠释。《解释》指出,为做 好已经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全面推进聘用制工作的政策衔接,2005年7月6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 行原聘用合同(双方协商约定的条款继续执行,合同条款中明确按政策规定执行的,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也可由双 方协商按《实施意见》的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继续履行并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由个人申请改签 聘用合同。

  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平稳推进,对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原有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由单位按 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

  新老人员的时间划分标准以2005年7月6日《实施意见》施行之日为界:2005年7月6日(含7月6日)前 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老人员;2005年7月6日以后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新人员。如单位已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则以该单位首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在编在职人员为“老人员”,之后进入该单位人员则为“新人员”。

  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老人员”如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聘用合同终止等原因落聘,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实际情 况,实行转岗培训、自谋职业、内部待聘(待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保证其基本生活(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 简单地推向社会。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应当把聘用合同作为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 制。且事业单位法人与职工自然人之间在法律、法规面前是平等主体关系,单位作为社会事业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对职工具有管 理权,单位有权在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规范的框架下制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但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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