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出新规:规范运管费征收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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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2:0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福州9月28日消息 (记者章恒 陈定川)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运管费征收行为,福建省交通厅日前出台新规明确,今后,对于外省籍的营运车辆(船)自愿在驻地缴纳运管费且全年一次性缴纳的,全省统一实行全年按9个月征收运管费的优惠政策。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其他减免政策,不得将本省籍车辆按外籍车辆征收运管费,避免福建省各地因征费标准的不同而导致运管费的流失。
近来,就福建省各地对牵引车及挂车、过户变更营运车(船)、外省籍营运车(船)等征收运管费以及运管费补征工作中,出现的随意减免运管费等不规范行为,新规指出,牵引车(含集装箱运输车)的公路运管费计费吨位一律按每车20吨计征。挂车免征公路运管费。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地方计征吨位标准,不得对未缴公路运管费的挂车征收运管费和罚款。 为了方便福建本省牵引车出省行驶,各单位在开具公路运管费专用发票时,应在票据上备注“牵引车公路运管费已包含挂车的公路运管费”。 新规强调,凡发现营运车(船)应补征运管费的,一律发回违规营运车(船)登记所在地的运管部门补征,不得就地补征,但可以根据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关于营运车(船)过户变更的运管费征收问题,迁出地运管部门对过户变更的营运车(船)应征收的运管费,征收至该营运车(船)过户变更的所在月份止,不得擅自延长收费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