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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式实施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12: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9月28日消息(记者章恒 彭建军)27日起福建省工商局出台的《不安全食品退市工作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工商部门一发现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一小时内下架等候处理。

  《办法》规定,经营者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将不安全食品下架、集中保管;并在1小时内向发出下架通知的工商管理机关反馈情况;各级工商管理机
关接到不安全食品退市通知后,必须在3小时内采取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登记封存、查封、扣留等市场控制与强制退市措施,并依法组织查处。

  对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经营者应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并在新闻媒体或者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告示,告知召回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上市时间等内容,告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召回和销毁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办法》为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不安全食品整体下架、快速处理和销毁提供了查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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