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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法约束旅游购物、吃回扣等旅游业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21:13 国际在线

  新华网成都9月28日电(记者 海明威、颜昊):28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旅游条例》,这部被国家旅游局称为全国旅游立法进行探索的地方法规,对导游吃“回扣”、旅行社违约、旅游购物、景区涨价等群众关注的热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法律约束。对于导游“回扣”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直接支付。”还规定,“旅游购物场所依约向旅行社支付的商品促销费用,应当与旅行社结算,不得向导游人员直接支付。”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双全说,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解决导游人员吃“回扣”的问题,应当从规范导游的报酬来源和报酬支付方式两方面着手解决。因此,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聘用方明确工资报酬、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应当由旅行社支付。”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川省人大认为,通过以上法律强制性约束,可以较好解决社会反应强烈的导游“垫资带团”,然后依靠购物“回扣”“宰客”的行为。

  对于旅游购物问题。该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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