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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国产了 “发火”不保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1:08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市民马某拿出1万余元为自己的奔驰轿车买了一份23万余元的保险,一场莫名其妙的大火将奔驰车烧坏后,保险公司只赔偿6万余元。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予退还保险金。

  事件 投保后奔驰车遭遇火灾

  2004年4月26日,马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定该车实际价值为23万余元,为车辆全损的赔偿数额。合同签订当日,马某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13663.2元。2004年11月25日晚,马某的轿车在兰州市西固区发生火灾。火灾后,他先后向警方和保险公司报案。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调查,认定火灾原因为:“此次火灾人为原因引起”。该案至今未破,公安机关仍在调查中。

  车主 理赔遭拒状告保险公司

  火灾后,马某多次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方案,准备以6万元理赔结案,或者将车修复,均遭到了马某拒绝。之后,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费23万余元,并承担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2500元。

  保险公司 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来源不合法,马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还称,车主马某利用非法手段通过年检,他的行为既违反国家的法规,也违反保险法的原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奔驰公司 没有生产过该车

  法院受理此案后,就该投保车辆是否为德国奔驰公司制造一事,向德国奔驰汽车销售公司驻中国销售公司进行查询。

  2006年4月27日,该公司出具证明,该车在投保单上记载的发动机号在奔驰厂方数据库中并不存在,奔驰厂家从未生产过该车。2006年8月15日,连云港海关给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认定马某所投保车辆非该海关签发。

  法院 保险公司不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一种不确定的危险,保险合同建立在投保人及保险人的诚信基础之上。原告马某投保的轿车经法院调查不是德国奔驰公司制造,也不是通过海关批准进口的合法车辆,该车辆档案中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系伪造,马某作为投保人将以上实际情况进行了隐瞒,未将该车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故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予退还保险金。据此,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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