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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旅游条例 景点票价涨一次管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5: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张魁勇 见习记者 杨佳) 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旅游条例》。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2003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后,在三年内不得再提出调高票价的申请。重要旅游景区(点)票价调高,应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近年来,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竞相涨价,社会反响强烈。部分委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旅游景区票价不应频繁变动,规范旅游景区景点门票的制定,应重点规范门票上调频率和上调程序,给社会特别是旅行社充分消费门票上调信息留下足够空间。

  条例规定,建立假日旅游信息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省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旅游活动发生期间,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开发布主要旅游景区旅游接待信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旅行社应明确导游工资;买到假货,旅行社赔等。

  专家解析“旅游条例”

  国家级景区经营权不得整体转让

  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吴勉,就刚出台的旅游条例中新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吴勉说,这次《四川省旅游条例》与过去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相比更全面,体现了综合性,旅游经营中各要素的界定以及规范也有所区别。

  条例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不得整体转让,这是从保护国有资源角度出发的。吴勉解释,按照规定,这些景区的某一个项目可以进行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适当分离,但必须经过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审批才能实施。

  三次私要回扣吊销导游执照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业务促销费用提成比例的,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吴勉解释,这是为了防止导游私下找购物点、住宿点、餐饮点拿回扣。根据条例规定,导游违法索要业务促销费用在三次以上的,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旅行社门市部不能签旅游合同

  条例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分社和门市部都是非法人单位,与他人签定的合同属于主体资格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吴勉提醒,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导游在与旅行社签订

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到对方是否是分社和门市部,合同是否盖的是分社和门市部的章,如果是,则合同是无效的,它很难作为证据事后
维权

  (记者 王盛 熊德壮 谭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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