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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7:5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海燕) 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昨天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主持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应当不小于1.8米;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会议还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要求不断提高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服务水平。《草案》(修改稿)规定,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听取并分组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

  本次常委会会期一天半。今天的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民族宗教委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小组关于市民族宗教委专项工作的调研报告。会议还将审议和表决关于个别

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慕尧、包信宝、刘伦贤、厉无畏、任文燕、陈豪、胡炜、王培生等出席会议。副市长周禹鹏报告相关工作,副市长胡延照、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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