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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将房产医疗行业列入消费者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14:27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14年,我们的生活已发生太大变化。《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88年出台,自1992年9月第一次修订,至今已有14年。14年后的今天,社会经济同1992年相比,已是飞跃,老百姓的消费内容随之发生着巨大变化,汽车、房产、医疗、教育等成了新的热点。“1990年前后我住的是单位分的房子,攒钱买洗衣机、彩电,现在我攒钱供孩子上学、买汽车、给孩子买房子。”家住成都清江东路的张先生告诉记者。

  消费热点转型,《条例》面临再次修订。

  “汽车不是生活消费”引出的法律真空

  昨(28)日,成都锦江大礼堂,《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提交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有关人士透露,如果进展顺利,新修订的《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条例》自1992年修订后一直在发挥很大作用。”9月20日,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王国滨告诉记者。“但一些条款也与当前消费‘水土不服’。”

  成都的朱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小轿车,几天后他惊奇地发现,车已开过2000公里。愤怒的朱先生立刻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将经销商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让他很意外:法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不受保护,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朱先生十分无奈。在网络调查中,很多人认为汽车当然是一种生活消费。购车人的消费者地位之争,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消费热点转型,新的消费纠纷层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面临许多法律应当加以明确调整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重新修订。

  其实,相关部门的调研早在3年前就已开始。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工商局局长李柏云介绍,目前在消费领域,《条例》的不适应性表现在: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过于原则,不易操作;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垄断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消费争议的成本居高不下,与经营者违法成本低形成恶性循环等。消费面的扩大,使诸如商品房、汽车、教育、医患等商品和服务成为消费热点,《条例》在当前解决消费纠纷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如面对隐私权、购物安全、精神侵害、农资购销等问题的投诉;以互联网销售为代表的新营销模式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等。投诉逐年增加,发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如“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等,折射出解决问题时的窘境。

  今年6月14日,《条例(修订案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王国滨认为,对《条例》进行再一次修订,原因在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消费领域都发生深刻变化,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来加强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体现与时俱进的立法思想。“草案加入了很多实质性内容。”9月25日,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胥纯兴奋地告诉记者。

  地产热点省市先后将买房写入“保护”

  1992年9月《条例》的第一次修订,对刚分配至川内某名牌大学的张先生来说,并未在他的生活年轮里留下任何印记。那一年,他更深切的感受是,学校逼仄的宿舍,以及怀揣着在成都有一个温暖家庭的梦想。那一年,整个房地产业正处在极速膨胀期的历史转折点,全国房地产价格放开,许多政府审批权力下放,金融机构开始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借助宏观经济的“加快改革开放建设步伐”的大环境,房地产市场进入快速扩张期。全国各地数千亿资金蜂拥扑向海南海口、广西北海等南方沿海城市。当时的情况是:谁都不懂房地产,但谁都知道房地产是一个暴利行业。发生在城市里的居住革命,开始改变人们的居住模式和居住观念。热流也涌到了成都。当年一个名为“锦绣花园”的楼盘,创造了成都当时热销的豪宅“天价”,至今仍为业界典故。

  至2006年9月,14年间,房市已走入第二个峰谷期。自1998年开始的第二根上行线,至今未见明显跌势。在1998年取消福利分房这项强大的房市推进剂政策出台之前,张先生幸运地赶上最后一拨,有了属于自己的两室一厅,70平方米。在他惬意地享受家庭温暖的同时,成都地产业正以稍逊于上海、杭州、广州的步伐,稳步上扬。据人民网数据显示,从1998年实行房改政策以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始终保持20%左右的年增长。与1998年相比,2005年投资和竣工面积都翻了一番,销售额则增加了一倍半。2000年以来,地处长江尾的上海和长江头的成都,相继成为地产热点城市。外来资金入注、城市改造催生需求,几股力量推动楼市节节上行。位至某大型集团中层的张先生有了换房的需求和实力,比较成都中心城区炙手可热的房价和周边华阳镇上180亩森林后,他成了“家住华阳”一族。像他这样,“两房”、“三房”的城市家庭数目已非常可观,并有不断新生的购房力量支撑着楼市。

  “一些房地产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在社会上已是公开的秘密,在急遽放大的购房量这个基数上,房地产交易纠纷逐年‘看涨’,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有分析认为。来自省消委会的数据表明,在去年省消委会这一级接到的近5万件投诉中,房产约2500件。“关于购房订金、一房多售、面积欺诈、质量问题、房地产产权证等投诉很多。”王国滨说。

  成都红运花园的刘小姐就遇到房地产消费中的质量问题。购房4个月后,她发现房屋出现渗漏现象,多次找开发商均未得到解决。今年4月,房屋再次渗水,家中成了一片泽国。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刘小姐十分无奈。“房产交易纠纷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很大,投资大,时间长,一旦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损失严重。”王国滨认为。

  就购房者的“消费者”地位,此前却有过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购买商品住宅、家用小汽车等显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然而司法部门却一直将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排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开发商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买房人也不能主张双倍赔偿。据王建平介绍,虽然房地产行业有相关法规规范其行为,但这些规定有一定的局限,如只规范行业本身的行为,但对该行业领域内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消费纠纷并未提出解决办法。现行《条例》未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具体规定,容易形成法律空白地带,解决纠纷时找不到适用依据,增加调解成本。

  9月25日,李柏云透露,在立法调研阶段,曾向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地了解消费立法情况。记者了解到,在国家宏观调控给房市降温的过程中,将商品房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调整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继浙江省率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买房人后,上海在楼市进入稳步增长期的2003年1月1日,“新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施行,将商品房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也就是说买房人将享有与购买其他商品的消费者一样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权利。在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情况中,特别明确消费者对于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拥有知情权,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退一赔一”的加倍赔偿。

  “我们在起草修订案草案时用了三条来特别规定买房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王国滨介绍,包括房地产经营者如果有欺诈行为订立买卖合同的,应该向消费者返还已付的房款和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等。

  医改十字路口医患关系首次写入《条例》

  如果说房市繁荣催生商品房交易纠纷调整成为此番《条例》修订的亮点,医患关系首次写入草案,则伴随医改涉及的多方利益调整。

  也许是巧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也在1992年9月。此后,医改一直在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的争议中前行。至2006年9月,媒体又将医改是否借鉴“英国模式”、“德国模式”炒得热闹。对老百姓来说,在关注争议的同时,同样清楚,家庭存折上日渐丰厚的数字,部分是为了不时之需。陈玉敏是3口之家的家庭主妇,在她的账单上,记着去年某月,她家医疗保健费用开支为800元;而患感冒的赵睿,在医院花了247元;陈某因心血管疾病住院治疗,一个星期用去8000元。

  卫生部部长高强曾就此点明:群众医疗交费,不仅要负担医药成本,还要负担医务人员的工资、补贴,一些医院靠贷款、融资购买高级医疗设备、修建病房大楼,相当一部分也要靠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来偿还。

  王国滨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大都集中于医疗高收费。去年省消委会的统计中,关于医疗投诉的全年有271起。“这个数字还没包括医疗事故,因为涉及医疗事故的投诉很多发生在卫生部门。”2005年底,《求是》杂志旗下的《小康》月刊与新浪网联合进行“影响小康进程的十大焦点问题”调查,医疗改革以71.08%的投票率名列首位,43.57%和27.61%的网民对目前的医患关系表示“很不满意”和“不太满意”。

  但医生也有苦衷。中国医师协会“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74.29%的医师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认为当前执业环境“较差”和“极为恶劣”的分别达到47.35%和13.28%。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张廷杰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记得一二十年前,我的挂号费是2元,现在级别提高了不少,也才5元,多年积累的知识和技术价值无从体现。特别是实行‘临床路径’和‘举证倒置’规定后,不得不支付更多检查费的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空前降低。医疗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经常由与病人面对面的医生来承担,医患矛盾即是过激表现。”

  有专家认为,医患之痛与医疗体制大环境不无相关,但另一方面,纠纷调解机制缺乏效率和公正,也是横亘在医患中间的巨大鸿沟。

  省卫生厅、医院等部门和机构参与《条例》修订立法听证时,医院违反规章规范操作、收费高等问题屡次被提及。李柏云介绍,草案起草中,在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医患关系是否能够成为消费关系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医患关系列入了修订案草案。为区别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关系,参照浙江等地消费立法的成功经验,仅将医患关系的知情权、查阅病历资料权、隐私权、拒绝强制购物等权利以法律形式进行了明确。“简单来说,就是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王国滨解释。

  作者 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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