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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贯彻监督法 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21:5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九日电(记者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出通知,要求全国法院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

  通知说,监督法是促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
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要在深刻领会监督法重要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把对监督法的认识转化为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把配合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化为本职工作,将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一是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抓住贯彻监督法的契机,改进法院的各项工作,提高司法能力和公正司法水平,真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和“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落到实处。

  二是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

  三是安排好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的选题,主动争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为人大常委会提供参考意见,将与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给人大常委会,作为专项报告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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