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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22名职工告倒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1:4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9月30日讯经过法院执行庭多次协调和强制执行,临沂市属于“劳务派遣人员”身份的王梅(化名)等22名银行职工,在打赢劳动合同官司后,日前分别拿到了3000至10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王梅等22名职工在临沂某国有银行工作多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银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并从2002年1月1日起为王梅等缴纳养老保险
金。2003年4月22日,该银行根据上级行以及临沂市劳动部门的要求,决定终止与王梅等的临时用工协议,并要求王梅等与临沂市劳务合作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王梅等在该银行承诺继续留用,原有工作及待遇不变的前提下,与银行签订终止协议,与劳保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事实上,自她们到银行参加工作至争议发生,王梅等在银行工作并未中断,其工资一直由银行发放。该银行于2004年10月单方决定并通知王梅等下岗,王梅等因此失去了在该银行工作的权利。双方发生争议后,先后经过劳动仲裁、法庭诉讼程序,最终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该银行系金融机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金融机构可以将金融业务由非金融机构承揽并派员工作的规定。劳保中心作为行政机关开办的营利性咨询服务企业,没有与自身大规模招工相应的工作岗位,也缺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劳动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保中心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银行作为实际的用人单位,分别或者共同行使了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应当视为同一主体,共同负担劳动法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该银行提前解除与王梅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正当理由,也没有依法及时给予足额的补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银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该银行及临沂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互负连带责任。日前,王梅等22名银行职工分别拿到了3000至10000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 吴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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