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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刺字案主犯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2:00 现代快报

  一本20页厚的一审判决书,9月28日下午被送达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人民医院4楼的一间高级病房。病房里住着的两个少女就是去年轰动一时的深圳“少女刺字”案宣判的受害者甜甜和芳芳(均为化名)。这份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有对施暴者的严厉惩罚,却也同时驳回了受害者提出的百万元索赔请求。

  两受害者遭非人摧残

  去年8月11日晚,两名瘾君子柏智林和宋光绪绑架了芳芳,却没有索要到购买毒品的赎金。于是便用注射器蘸墨水,在芳芳的臀部两侧分别刺上“骚货”和“贱货”字样,背部则被刺“我是一只妓”字样,其胸部和下体也遭到文身和滴蜡侵害。

  两天后的深夜,仍然戴着眼镜的柏智林又从另外一间发廊,以包夜名义带出了甜甜。柏智林和宋光绪后来又分别在芳芳和甜甜的额头上用黑墨水文上“妓女二号”和“妓女一号”字句,并且在两名受害者的额头和嘴部文有“王”、“八”字样。

  据法医提供的验伤报告显示,芳芳在被绑架的11天时间里,包括乳房、脸部、手臂等身体各处共有9处被刺字文身,还有大量散在的针刺伤。而甜甜的身体各处也留有10处刺字文身,而甜甜的头发、眉毛和阴毛被剃除。

  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柏智林和宋光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参与作案的另3人分别被判处5到7年徒刑。

  在一审判决书附带的民事判决部分中,两名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甜甜和芳芳,都向法庭提出总额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法庭因该请求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已当庭予以驳回。最后判定,5名被告人将要赔偿芳芳各项损失共计约12.98万元,赔偿甜甜各项损失共计约13.55万元。据《南方都市报》

  法院驳回百万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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