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禁止各地擅自优惠电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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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5:26 重庆晨报 | |||||||||
中新网9月30日电据发改委网站消息,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差别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 高耗能企业不享受优惠
该负责人解释,《意见》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完善差别电价:一是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要求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八大行业实行差别电价 二是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将差别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即在原来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黄磷、锌冶炼实行差别电价,原因有三方面,一是这两个行业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三是这两个行业节能潜力较大。 淘汰类企业范围扩大了 三是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界限。根据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2005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第40号令),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第一,调整了原来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高耗能项目的适用范围,如钢铁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炼钢电炉和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感应炉,扩大到炼铁高炉和炼钢转炉; 第二,提高了淘汰类项目的门槛,扩大了淘汰范围,加大了淘汰力度;第三,进一步完善了限制类差别电价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原来主要按建设时间划分,调整为主要按照工艺装备、能耗、资源消耗、环保等行业准入的规定划分。 淘汰类企业电价涨五成 四是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今后3年内,要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50%左右,加价标准从现行每千瓦时5分钱提高到2角钱,提高1角5分;对限制类企业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的2分钱元调整为5分钱,提高3分钱。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钱,限制类加价3分钱;从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1角5分钱,限制类加价4分钱;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加价2角钱,限制类加价5分钱。具体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 企业自备电厂也要收费 五是对企业自备电厂实行收费政策。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