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 鄂确定社会矛盾调处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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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7:43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辉、通讯员李顾、实习生朱莉)从9月28日结束的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上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并提出,要构筑“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由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在我省是第一次。按《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将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民调员工作补助制度,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必须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调解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每件给予50元至150元的补助;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任期3年。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人民调解组织38078个,聘任了33万余名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调解组织覆盖面高达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