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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脑死亡后病人恢复呼吸三小时 医院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07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特约记者 王征 通讯员 孙永红、余文钦报道:医院诊断为“脑死亡”,病人在被家属抬回家后,仍自主呼吸达3个小时之后停止呼吸。家属以未尽救治职责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上月26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吴某等6名家属各2000元精神抚慰金。

  2004年10月28日下午5时许,武穴市大法寺镇47岁的翟某从4米高处摔下,送至武穴
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初步检查后,认定翟某有严重脑外伤,并于当日傍晚7时许施行急诊手术后留院观察。10月31日清晨6时许,翟某突然停止呼吸。主治医生抢救至9时许,认为翟某大脑已死亡,无法恢复自主呼吸,建议家属准备后事。翟某家属仍不肯放弃治疗,坚持使用辅助人工呼吸。因未见好转,家属于下午2时许停止翟某的辅助呼吸,在将其拉回家准备入殓时,却发现翟某恢复了自主呼吸,当亲属们正忙于与医院联系救治时,翟某于下午5时48分停止了呼吸。

  2005年3月15日,翟某家属吴某等6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翟某出院后仍有自主呼吸的事实。24日,医院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月11日,黄冈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结论,认为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正确,选择的治疗方法正确,医疗行为无过错;翟某最终死亡,系其严重脑外伤的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关,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与患者家属沟通不够;二是病历文书中有家属自愿放弃治疗的描述,但无家属相关签字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6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死者翟某出院后有自主呼吸的客观事实”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法驳回了6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28日,吴某等6人又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缺陷,未尽救治责任为由,将医院再次告上法庭。6原告认为医院在能抢救的情况下,放弃了对翟某治疗,家属在翟某没有停止自主呼吸之前,又及时与医院联系,医院婉转拒收,导致翟某死亡,给患者亲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医院赔偿吴某等6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丧葬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因头部摔伤,在医院处手术治疗后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系其严重脑外伤病情发展的必然结果,与医院的医疗措施并无联系,故原告吴某等要求被告赔偿翟某丧葬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所述的与患者家属沟通解释不够、在病历文书中没有患者家属关于放弃治疗及自动出院的相关文书的证明签字,因此不能认定患者家属是自愿出院。翟某在医院放弃救治后,其家属将翟某拉回家中停止人工呼吸准备入殓时,发现患者呼吸3个小时后才死亡,给翟某家属吴某等6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和痛苦。因此,6原告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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