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刺字首犯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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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17 扬子晚报 | |||||||||||
9月28日,去年轰动一时的深圳“少女刺字”案在深圳中院宣判,两名首犯被判无期徒刑,同时,法院驳回受害人百万索赔。 一本20页厚的一审判决书,前日下午被送达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人民医院4楼的一间高级病房。这间一直有民警和治安员看守的病房里,住着两个少女。她们是去年轰动一时的深圳“少女刺字”案的受害者甜甜和芳芳(均为化名)。自去年8月被警方解救出来后,她们
去年8月11日零时许,在发廊打工的芳芳,被一名男青年以包夜名义带出,这名戴眼镜的男子名叫柏智林,籍贯重庆,28岁。当芳芳跟随柏智林进入一出租屋时,柏智林和一名在屋内的男子宋光绪一起脱光她的衣服,绑住她的手脚。 两人在芳芳的臀部两侧分别刺上“骚货”和“贱货”字样,背部则被刺“我是一只妓”字样,其胸部和下体也遭到文身和滴蜡侵害。两天后,柏智林又从另外一间发廊,带出15岁的甜甜。柏智林和宋光绪又分别在芳芳和甜甜的额头上用黑墨水文上“妓女二号”和“妓女一号”字句,并且在两名受害者的额头和嘴部文有“王”、“八”字样。 深圳中院一审做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柏智林和宋光绪都因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三名案犯同时被判刑。甜甜和芳芳的家属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满,并称正在考虑上诉。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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