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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刺字案”一审主犯被判无期 精神赔偿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23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近日,震惊全国的深圳宝安区公明镇两少女遭绑架、强奸、刺字案(本报曾报道)在深圳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柏智林、宋光绪犯绑架罪和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参与作案的蒋仕春、李翠山和李启乾等3人,分别被判5至7年徒刑;驳回受害人提出的百万元精神损害

  去年8月11日晚零时许,在深圳宝安区公明镇某发廊打工的芳芳,被重庆籍男子柏智
林以“包夜”名义带出。芳芳跟随柏智林进入公明镇南庄一出租屋时,被柏智林及宋光绪剥光衣服,捆绑手脚。他们的目的是索要赎金,以购买毒品。

  由于芳芳没有钱,两名歹徒便用注射器沾墨水,在芳芳的臀部两侧分别刺上“骚货”和“贱货”字样,背部则刺“我是一只妓”字样,其胸部和下体也遭到文身和滴蜡侵害。两天后的深夜,柏智林又从另外一间发廊,以“包夜”名义带出了15岁少女甜甜。甜甜同样惨遭歹徒的刺字、强奸等侵害。

  据法医提供的验伤报告显示,芳芳在被绑架的11天时间里,乳房、脸部、手臂等身体各处共有9处被刺字文身,还有大量散在的针刺伤。而甜甜的身体各处也留有10处刺字文身,而甜甜全身的毛发被剃光。二人均已构成重伤。

  此案一审期间,两被害少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过法庭向歹徒索赔10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是,依据我国刑事法律,该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被当庭驳回。最后判定,5名被告人赔偿芳芳各项损失共计约12.98万元,赔偿甜甜各项损失共计约13.55万元。

  由于两名主犯是吸毒者,在无钱买毒的情况下才绑架被害者索要钱财,所以被告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这笔赔偿款,还不得而知。

  甜甜和芳芳的家属表示,他们对于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并表示正在考虑上诉。

  被害少女芳芳和甜甜自去年8月被警方解救出来后,被当地政府安排在宝安区公明镇人民医院4楼的一间高级病房接受治疗至今。为避免发生意外,这间病房一直有民警和治安员看守,记者无法探访到她们。据了解,虽然接受治疗一年有余,她们身上的侮辱性刺字依旧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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