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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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50 光明网 | |||||||||
据报道,为了督促文明行车,尽快将“人让车”转变为“车让人”,吉林通化县交警部门在该县电视台曝光违章车号,情节严重者,还被要求在电视上向全县人民道歉。 我们认为,《交通法》对于各种违章行为已经规定了处罚方式和限度,从而确立了法定的处罚形式和处罚内容。因而各地的《实施细则》不能突破这些形式和内容,创设新的处罚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违章者在电视上公开道歉,就是超越了法定的处罚方式,
如果不对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严格约束,就会冒出千奇百怪的执法手段,并且以多种堂而皇之的名义肆意运用。 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只针对那个已然违法的人,不能再借“教育”之名,行“惩罚”之实。并且,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要对所谓“寓教于罚”进行认真反省。 法律永远无法清晰界定一个执法措施中哪些是教育,哪些又是惩罚,所以,教育与惩罚如果混为一谈,必然导致教育权与执法权的混淆,最终使教育和惩罚都不能依法进行。 (《新京报》9.26邓子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