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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条例赋予职责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1:05 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全国安全生产高危省份之一,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任务繁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由于一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急需在法制层面上予以规范和解决。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我们“依法治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广泛发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报道《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宣扬贯彻实施《条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学习培训,深刻理解《条例》立法宗旨,准确掌握法律条文,尽快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员学习培训,自觉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为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基础。

  三、明确责任,正确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安全监管职责。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条例》的执法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而且要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专业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条例》的主要调整对象。《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等做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按照法律规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依法治安,用《条例》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条例》执法主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打击犯罪行为。当前,要以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为突破口,重点惩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真正解决安全执法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五、接受监督,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定期主动向人大汇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认真落实人大提出的各项整改意见。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及媒体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促进《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切实把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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