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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撰文剖析卖官买官者成本收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2: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日电 最新一期的《人民论坛》刊发特别策划剖析了买官卖官现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成言教授撰文剖析了卖官和买官者的“成本”和“收益”问题。文章指出,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交易机会的卖官者,惩治买官卖官行为应从这个基点出发,在量刑惩治卖官者时重于买官者;而对于通过“买”获得官位或晋升又通过“卖”获取非法受益的官员,更是应该严惩不贷。

  卖官者和买官者的成本收益

  卖官索贿受贿的主体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买官行贿送贿的主体是政府以外的私人或下一级的政府官员。

  卖官者的成本。这就要看其卖官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一是他要花费一点心思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官场人际关系网络使交易成功,二是他可能会受到自己良心的谴责(而对一些良心已泯的人来说这已算不了什么),三是他可能因担心被查处而惴惴不安。买官卖官的行为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致社会成本的增加;还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体制等等,这些都是要国家和社会埋单的,作为卖官者个人而言,不在其成本计算范围之内。

  再看卖官者的收益。卖官者的好处一方面是买官者所送的金钱、实物等贿赂,一旦交易成功,买官者少不了再要感谢卖官者的“知遇之恩”,而且可能以后还有定期的“纳贡”;另一方面是通过买官卖官,卖官者可在一定程度上培植亲信,形成官官相护的黑色网络,这就更便于以后进行腐败活动。卖官者甚至可以放长线钓大鱼,培养腐败交易的“贿赂源”。买官卖官不是“一锤子买卖”,不是一手交钱,一手给帽。掌控任免决定权的腐败官员并不都是“主动出击”和“刀刀见血”,他们更善于倚权蹲守,稳坐钓鱼台,坐等买官的票子源源不断地送上门来。

  买官者的成本和收益。同样先看其成本,买官者所要付出的代价是什么?假如不买官,他可以选择不做官或者是凭借自己的才华和努力按照正当的组织程序晋升;如选择买官,与卖官者一样,除了要费尽心思投机钻营、巴结讨好,以及要承受良心的谴责和被查处的精神压力之外,他还要花费一笔不小的贿赂。至于买官者的收益,当然,一旦交易成功,买官者当官或通过晋升所获得的一系列收益。从工资薪水和非工资的现金实物补贴、福利待遇,到稳定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给人带来的成就感、荣誉感等等都是令人羡慕的诱惑。更为重要的是还有许多获得非法、灰色收益的机会。

  与卖官者的收益一样,买官者的收益会受到被查处的概率的影响,但是从披露的买官卖官案件看,由于受益的巨大诱惑,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即使得手的机会很低、被抓的可能性较高,这种案件也时有发生,更何况由于目前中国反腐体制的不够健全,被查处的概率不能说是高到足以禁止买官卖官了。还有一点需要提到,与卖官者的当期收益相比,买官者收益的不确定性比卖官者要高,除了有花了钱不给办事或办不成事的风险外,毕竟他们还要“努力”把他们买官所付出的“捞”回来,而这又增加了他们被查处的概率。

  可以看出,在买官卖官的“成本—收益”比较中,卖官者处于有利地位,而买官者处于不利地位。一方面是买官者要比卖官者付出更多,卖官者利用公权,提供给买官者的利益是国家的,但收益却是自己的。另一方面,卖官者相对于买官者总是“位高权重”的强势一方,更有办法隐蔽和保护自己,其受到查处的概率比买官者要低。

  斩断官帽交易链条

  文章说,从买官卖官的交易过程来看,毫无疑问,交易的主动权是控制在卖官者手中的。因为卖官一方通常拥有更高的权力,能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源配置权力制造卖官机会,而买官者多是被动的,他们必须看着卖官者的脸色行事。

  从买官卖官行为的危害来讲,卖官者滥用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他们破坏了干部选拔任用体制,选出了一些为害一方的无德无能的官员,助长了官场和民间的腐败氛围和文化等等,而这些都是要国家和社会埋单的,对卖官者的惩治不得不考虑这些严重的社会后果。

  还有不容忽视的一点是,通常买官者得手以后,免不了要通过腐败“回收成本”,甚至自己通过买官卖官获得收益,这就造成了下一轮的买官卖官交易。在马德案中,一方面马德在省委“活动”以谋求和巩固他在绥化的官位经营权,曾任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的韩桂芝、任省人事厅厅长的赵洪彦均牵涉其中;另一方面,一些县级官员高价向马德等买官,然后通过收取下面科、股级官员的贿银来弥补,更低级的官员财源则来自横征暴敛,于是形成了可持续的现金流。这使得上下游市场通过卖官者实现了“沟通”,买官卖官从一种偶然交易逐步演变为标准化交易的市场,最终形成了“卖官腐败链”。在利益驱使下,买官者必卖官已成了必然的趋势。

  文章指出,对于买官卖官者的成本,尤其是卖官者,他们的心理或精神成本是其成本的重要部分,因而提高腐败的精神成本,最重要的措施是将买官卖官者的信息“公布于天下”,对腐败者及其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不仅使腐败者个人名誉受损,而且使其利益相关者名誉受损,让腐败者为其腐败行为支付高昂的“精神代价”。而从收益角度讲,就是要加大对买官卖官者的查处和惩罚力度,通过提高被查处的概率和增加量刑的力度(包括明确立法降低惩处和判刑的模糊度),降低买官卖官者的交易收益,使其收益为零甚至为负。从制度建设监督看,还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干部选拔的透明度,建立干部推荐的责任问责制,通过廉政系统工程建设,降低买官卖官行为的社会成本,不再让国家和社会再为买官卖官者的腐败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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