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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标签上须贴“劝酒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3:57 新民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涉及食品卫生、劳动纠纷、对外援助等领域,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过度饮酒有害健康”贴上酒瓶标签

  10月1日起,人们将在酒瓶标签上看到诸如“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
宜饮酒”等健康警示语。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的明文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国标的形式对企业提出劝说语标示方面的要求。

  根据通则规定,届时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在内的所有酒精度大于0.5度的酒精饮料,都将被推荐在包装标签上采用标示饮酒危害健康的“劝说语”。而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将被要求标示类似于“切勿撞击,防止爆炸”等相关警示语。

  超市购物环境重点规范生鲜食品加工

  我国国内贸易推荐性行业标准——《超市购物环境》,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店铺在生鲜商品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应坚持低温、清洁、覆盖原则,保证生鲜商品质量。

  重点对“生鲜区域”进行了规范,分别在陈列设备、加工和卫生设备、熟食制品等九个方面进行了要求。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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