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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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4: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 (记者杨维汉、陈菲)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维护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确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