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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4: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 (记者杨维汉、陈菲) 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职业病多发,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呈上升趋势。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司法解释规定了工伤赔偿的救济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工伤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人说。

  我国正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

职业病防治的力度,但工伤事故现阶段仍然难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国家在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使伤病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必要的赔偿。”

  据了解,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这个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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