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劳动争议:7项规定方便劳动者打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14: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7项规定,将使劳动者打官司更方便、更有效。 这7项规定分别是:
——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六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 ——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确定了申请仲裁期限中断和中止的制度,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体现为互为原告和被告,切实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问题。 ——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了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