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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凭工资欠条直接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0:00 东南早报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日开始实施

  据新华社电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对此给出了答案。这个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这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

  农民工凭工资欠条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段时期以来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方便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有的法院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的。这就要求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年末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针对这一状况,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押金

  司法解释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约20%的速度递增,2005年已达18万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等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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