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日开始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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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2:06 舜网-济南日报 | |||||||||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1日电 法院当前一段时期,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件司法解释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有18条。 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比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在法律上哪个优先适用?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依法赋予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效力。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赔偿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