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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负责人详解劳动争议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7:44 荆楚网-楚天金报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工伤,受伤职工均可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效力高于单位制度

  ●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加付25%赔偿金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对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解释”)的有关精神回答记者提问。

  7项新规为劳动者“撑腰”

  这7项规定分别是:(1)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6类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引。(2)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对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和医疗费的裁决,法院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时采取执行措施。(3)申请仲裁期限可以中断和中止,从而得以“延长”,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有特殊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法院应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4)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合并审理,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5)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6)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只要是工伤,都可讨赔偿

  最高法院负责人说,目前法律法规为因工伤残的职工设置了两个救济渠道:一是已经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承担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还没有给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法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

  新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都享有依法主张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解释说。

  劳动合同大于“土政策”

  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正当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借少数人的民主侵害多数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从而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和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明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民工工资参照同岗位人员

  新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此类案件若按“先裁后审”的程序处理,未免迁延时月,导致农民工无钱返乡,从而引发不幸事件。

  那么,法院如何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并审查工资欠条的合法性呢?

  最高法院负责人解释说,应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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