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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轿车报废年限拟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09:14 半岛都市报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9月30日,商务部公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原有法规相比,该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轿车只能使用10年”的汽车报废规定。

  1997年修订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非营运轿车行驶10年(经申请审批可延长至15年)或50万公里将强制报废。《征求意见稿》则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
时将非营运轿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至60万公里。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延长了对微型、小型和大型出租车的行驶里程限制,由50万公里增加到60万公里;使用年限方面,除微型和小型出租车仍维持在8年外,其他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或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车型不再强制报废。

  该《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新标准汽车报废年限规定见右表。(马麟)编辑:栾晓磊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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