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常委会通过办法规范代表提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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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10:35 新华网 | |||||||||
新华网浙江频道10月2日电 9月30日上午,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办法》对代表议案的范围和基本要求、议案的提出以及处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今后,浙江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时将更加规范。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越来越多,质量逐步提高。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代表议案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界限不清,有
《办法》规定,省人大代表提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0名以上代表联名向省人代会提出;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求列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办法》还规定了三种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需要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六种事项则不应当作为省人大代表议案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省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省以下各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和各级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不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代表提出的议案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撤回,或者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办法》明确了议案的形式要求: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一般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主要内容。 省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在省人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但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李晓鹏 廖小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