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业主委员会 确立诉讼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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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2日11:47 法制晚报 | |||||||||
浙江:业主委员会 确立诉讼资格 小区有人养鸡鸭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向法院起诉 新华社杭州10月2日专电(记者 岳德亮)在浙江,居民今后在小区里养鸡鸭等家禽、不规范安装空调外机等都将被明令禁止,说不定还会因此吃上官司。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这也是浙江首次确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了解,截至2005年底,浙江城镇95%以上新建住宅小区和50%旧住宅小区已实施物业管理,全省已成立业主大会1130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