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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为无名车祸遇难者维权 肇事者判赔1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3日07:41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周寿江 特约记者何国顺 通讯员饶学兵报道:无名流浪女被撞死不能得到赔偿吗?记者昨从麻城市检察院获悉,肇事致人死亡、已被判刑的司机张某,将在“十一”之后面临关于民事诉讼的判决。

  今年2月5日晚8时许,位于麻城市福田河镇境内的106国道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国道上行走的一名年约50岁的流浪女,被一辆挂安徽牌照的半挂货车撞倒,当场死
亡。事发后,肇事司机停车片刻,见四周无人,便驾车逃逸。

  当晚9时,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至

车祸现场。经勘查,发现肇事车辆已沿106国道向河南新县方向逃窜。当晚11时,麻城民警在新县交警的协助下,将肇事司机抓捕归案。

  经审查,肇事个体司机张某,47岁,安徽省蚌埠人。当天,他卸货后,从麻城回安徽,在会车后,因疏忽大意,撞上了正在前面同向行走的流浪女,为逃避法律制裁,驾车逃逸。

  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流浪女无责任。

  因不知死者身份,死者尸体一直无人认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办案民警依法对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调解,但肇事司机张某以死者系无名氏,无法确定其身份和直系亲属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办案民警只好通知麻城市殡仪馆将流浪女尸体火化,并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仅应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致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且流浪女属弱势群体,虽然系无名氏,但人死不能白死,检察机关遂出面找到当地民政部门,联手

维权

  6月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7月29日,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无名氏)的身份,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8.2385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部门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

  8月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已受理并立案审查。据悉,这是麻城市乃至湖北省首例通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由政府部门为无名死亡人员维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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