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享有“起诉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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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3日09:13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杭州10月2日电以往,业主即使发现小区在房子质量、绿化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也大都是孤掌难鸣,很难“讨回公道”。今后,代表业主说话的业主委员会被赋予了诉讼权,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有资格打官司了。 浙江省日前审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业委会的名义
专家指出,此前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且没有独立的诉讼资格,使得广大业主在与物业公司或房产商发生纠纷时,不能“抱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只能以个人名义单独诉讼。编辑:栾晓磊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