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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09:29 河北日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一条的第二、三款。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或经预选,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八项修改为:“(八)汇总选举情况,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镇的人口在本县(市)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商,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从其他选区迁入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七、将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农村和城镇居民原则上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原居住地迁往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居民,在取得原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第五项修改为:“(五)驻在设区的市里的县直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县的选举,在本县登记;驻在设区的市的县属单位的职工家属,参加市辖区的选举,在驻在区登记。”第六项修改为:“(六)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含县级)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职工家属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按选区进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选民,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选民对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经反复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差额选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乡级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十二、将第四十七条(原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罢免要求的提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四十八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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