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部分村委候选人买选票 每张高达1000元(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4日14:15 国际在线 | |||||||||
监管不到位村干部称霸王 在我国农村,村干部的权力不小。然而一些地方对于农村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使村干部山高皇帝远,在村里我行我素,少受约束。 山西省孝义市组织副部长薛厚华说,目前不少村子财务公开不够,决策不民主,村
根据职责分工,村委换届选举和日常管理职责在民政部门。山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人手少、任务多,除了大换届之后的统计资料以外,他们也不掌握有关村干部的详细情况,更谈不上日常的“动态监管”。 由于监督管理机制缺位和滞后,不少村干部在宅基地审批、土地转让金分配、集体企业收益分配等方面有着很大的随意性。记者在呼和浩特市采访时,村民对村干部意见最集中的,就是村干部在土地出让金分配、宅基地审批等方面存在问题。 不少村民们议论说,由于目前农村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个别村干部“为所欲为”。 “花上几十万上了台,还能不想方设法往回捞?要么贪污集体,要么克扣群众;可是不少人只看到了眼前的实惠,拿了几个小钱就什么都忘了,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是人家干部有利。”前罗家营村村民乔旺旺说。 山西省晋中市农业局局长韩国昌说,本次农村换届选举提倡“一肩挑”,从理论上来说可以避免过去村委、支部“两张皮”的情况,但很可能又变成“一言堂”。农村民主管理,首先是对村干部的规范化管理,应通过教育培训、严格纪律提高他们的民主意识和整体素质,特别是要建立一套监督考核制度。 法律滞后贿选成本低 “贿选”之风在某些地区的农村盛行,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刑不下村干部”。 记者调查发现,村委候选人“拉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钱拉票”,不惜倾家荡产甚至借钱贷款;有的“以物换票”,给农户送米面食油等物品;有的“以情拉票”,杀猪宰羊大摆宴席,拉拢群众;有的“托人拉票”,发动亲戚朋友挨家挨户做工作;有的采取威胁手段,以宅基地审批、浇地限制等对村民进行恐吓…… 然而,我国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第十五条涉及到“贿选”,其内容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一些法学家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对“贿选”行为界定不具体,对于当事人缺乏明确的处罚,多数只是不承认选举结果,村干部“贿选”的成本很低。前白庙村落选的乔玉梅就表示,她之所以敢花钱“买”选票,一方面是求胜心切,更重要的是因为上届选举时就有人花钱拉选票,这个人不仅没被追究,而且成功当选干了三年;对于自己贿选村民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乔玉梅表示并不知晓。 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的王凌文认为,村委选举中存在的“贿选”现象是对法律和民主的践踏,村民在“受贿”背景下,根本不能按照自身愿望选出满意的当家人,村民民主自治更无从谈起。而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贿选上来的村官将是一个很大的破坏。 许多基层干部群众建议,应完善村委选举相关法律,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严肃处理各种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以贿选手段当选的,不仅要取消当选资格,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薛厚华建议,要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会计联网、规范村级财务运行;还要从国家层面研究、制定适应当前农村实际的村干部管理、培训、监督体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发展研究所研究员郝诚之则认为,上级部门要依法监督和管理村委选举,防止出现“不正当选举”,使村民以“不正当对不正当”,借机得实惠,客观上助长贿选之风。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