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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创业免收登记证照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02:00 重庆晨报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开始征求意见,条例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本报讯(记者宋岩实习生赵罡)四类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有望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昨天从市中小企业局获悉,《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四类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

  四类人员创办企业有优惠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费用(工本费除外),免收地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等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有关部门应为创办中小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免费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市场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代理等创业辅导服务。

  另外,对拟创办中小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由政府资助免费进行创业辅导。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此外,当年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者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兴办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主税费优惠政策。

  禁止非法占用中小企业财产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作了规定:中小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另外,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生产和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小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职权转移到中介机构,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杂志。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中小企业的投诉和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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