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下周开始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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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05: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记者 陈昌君 谭麟) 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下周日(10月15日)开始执行,按照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否则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
在开展促销活动期间,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根据《办法》,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了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