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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 律师教你防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06:3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李凌鹏) 昨日是国庆大假第四天,本报法律热线86613333-1继续开通。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万刚、王波为数十位读者维权支招。由于正值房交会期间,买房成为咨询热点。今日10~12时、14~16时,本报法律热线86613333-1仍将开通,鼎力律师事务所张承凤、李宝平两位律师为你维权支招。

  签购房合同小心“陷阱条款”

  市民张女士说,她的购房合同约定,购房者逾期付款每天按总房价的0.1%支付违约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或办证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两位律师说,这两个条款分开看没什么问题,也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但合在一起就可发现,一套房子少说也要30万元,每天0.1%就是300元,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要远低于这个数。都是到期不履行义务,但购房者要承担的责任比开发商重得多。

  市民李先生问,楼盘宣传单上说绿地面积占60%,若购房合同中对此只字未提,该咋办?两位律师说,宣传单中承诺绿地面积占60%,可认定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如果购房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购房者可注意收集这些宣传单。

  商家称“买贵包退”,可信吗?

  市民张先生说,他在某商场买了一个手机,当时商场宣称这是全市最低价,买贵了按差价的3倍返还。但昨天他在其他商场发现还有更便宜的。两位律师说,如商家在宣传中特别指明某品牌的某型号手机在某个时间段内是全市最低价,在其他地方买到更便宜的退还3倍差价,就可视为是正式承诺,构成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但现在商家并没指出具体品牌、型号和时间,因此在法律上不承担责任。但商家违背自己的宣传,对自己的信誉多少还是有影响,建议他和商家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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