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这个“情”不该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07:35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楚一民 纪卓瑶 近日,中部某县一个“矿老板”向该省公安机关捐赠800万元,用于购置警务飞机(9月27日《山西青年报》)。 企业巨额赞助,一则减轻了政府财政的压力,二则提升了公安机关的警务能力,确
其一,领这个“情”有悖于捐赠法。我国捐赠法将“受赠”范围限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及部门接受捐赠,应转交公益部门,不得以本机关作为受益对象。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公安机关显然不属于合法的受赠主体。 其二,领这个“情”有害于权力的公平运行。有道是,“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谁能保证公安机关用了企业的“赞助费”,在履行治安执法管理之责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呢?因为近年来,“赞助费”被异化为“保护费”的事,并不鲜见。 其三,领这个“情”容易助长不正之风。政府部门大大小小都有一定的权力,在具体操作中,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政府部门接受企业赞助,势必助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不正之风,甚至导致腐败。 公安机关购买飞机的目的在于“提升警务能力”,但企业作为纳税人没有替政府“埋单”的义务。即使企业有这个心,政府部门也不该领这个“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