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谈]“集体决策”失误谁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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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07:22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夙夫 某地近日出台规定,凡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都将承担行政过错责任(9月27日《人民日报》)。 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的直接体现,可以有效克服 “一言堂”的弊端,能够避免在
集体决策之所以成为一些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主要还是“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在作祟。有些人认为,只要是集体决策,就不会“有事”。即便出了问题,也只能是“法不责众”,集体挨个“板子”,个人无关紧要。这种试图通过“法不责众”逃避处罚的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主决策的亵渎。 事实上,“法不责众”的后果就是“法难责众”。比如,在不少行政部门都可以找出决策失误甚至是违法决策的例子,但追究责任时却难以落实。尤其让人忧虑的是,在“法不责众”的庇护下,行政决策的质量有待提高,违法决策的案例也不鲜见,政府为此付出了昂贵的“学费”。可见,施行“集体问责”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使集体不再成为“避难所”,而将板子打在所有参与决策者的“屁股”上,这对于防止决策失误善莫大焉。 实践证明,没有明确的权力责任意识,就难有绩效和风险的控制。给决策者套上一条问责的“紧箍咒”,就是医治一些人决策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一剂良药。而对那些以“集体”名义违纪违法者,更不能以“法不责众”为由让其逍遥法外,而要严肃追究参与者该负的责任。 不论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理上看,“有权有责,滥权有罪”都是符合逻辑的。权力与责任应是对称的,既然是集体决策,就应该集体问责,也必须集体担责。只有这样,才能使决策者怀有足够的责任心和正义感,从根本上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违法性,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