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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购房合同被扣4年法院判银行10日内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12: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悦)滕女士的贷款还清后,银行仍扣留先前质押的购房合同长达4年之久。在房主滕女士的起诉之下,丰台法院近日判决银行将购房合同返还给滕女士。

  1999年,滕女士想贷款购买一套公寓。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滕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滕女士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滕女士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质押在银行处。2002年5月,滕女士将全部贷款还清后,向银
行索要合同,但银行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返还。直到2006年5月,银行告知滕女士《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返还,滕女士认为没有了合同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损失,便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银行承认滕女士所说的情况,但他们称已经找不到合同了,希望法院追加房地产开发商为第三人来协调返还合同。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滕女士已经偿还全部贷款,银行应当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给滕女士。故对滕女士要求银行返还《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银行要求追加地产开发商为第三人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银行在判决书生效起的1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给滕女士。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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