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即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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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14:50 甘肃日报 | |||||||||
甘肃日报讯(记者张倩)9月28日,新修订的《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简称《办法》)正式获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结合兰州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从监督管理、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以及废气、粉尘、恶臭等方面,对全面防治兰州大气污染提出了新举措。 1990年4月28日,《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针对兰州市是以燃煤为主要能源的城市,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并提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规定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准生产有烟煤的型煤,也不得向用户销售有烟煤,否则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大气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的,不得投产或使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若要检修、更新或拆除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市、区(县)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对于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从事生产油烟、废气、恶臭或其他损害人体健康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