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川省人大代表在绵阳中院被打的谎言与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22:47 红网

  谎言与真相

  从这些证据的表象上分析,给人的直观感觉确实如法院所言,他们没有动手,而是陈备英姐妹动手打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但是如果对这些证据略加思考,很多疑点就暴露出来,法院方对这些疑点也无法解释清楚。

  按照莫亚林的说法就是,陈备英说他在绵阳外国语学校有股份,他就让法警到办公室把她们姐妹俩带走,然后陈备英就动手打了他们的工作人员,并有一段录像光碟作证。

  据莫亚林讲,自去年以来,陈备英就她儿子的案子已经三次到他办公室“纠缠”。试问,陈备英前后两次来都能主动离开他的办公室,并没有引发纠纷,而这次缘何要动用法警将她们“带”出去呢?如果双方没有冲突,莫亚林会叫法警吗?

  当记者对此录像光碟提出置疑的时候,法院党办副主任孙善长却“解释”道,摄像的同志不熟悉业务,所以在拍摄的时候有时而关机开机的情况。陈备英却认为,这完全是在撒谎,在偌大的中级人民法院居然没有专业的摄像人员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再者,有点常识的人都会清楚,在那样的情况下,摄像机肯定始终是开着的,4分40秒录像光碟就开关机13次,除非摄像的人真的有“病”。

  记者仔细观摩了“陈备芬打人”的镜头,发现其“打人”的地点在三楼走廊一端的楼梯口。通过实地察看,记者发现,莫亚林的办公室距此楼梯口约8米远。那么,既然陈备英姐妹俩是被法警带出了莫亚林的办公室的,那么从办公室到楼梯口这8米远的距离是怎么“带”的?在录像中为何没有任何体现?法院对此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陈备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她们强行“带”出了莫亚林的办公室后,把她和姐姐陈备芬按在地上殴打,并连拖带踢地“带”到楼梯口(距离长达8米远),持续时间约10分钟,这个过程录像光碟并没有显示,只有她们被打以后在楼梯口对打的场面,况且此对打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打她们的镜头已经被明显剪掉。

  事后,绵阳市政法委副书记焦阳接待了陈备英姐妹俩,正在绵阳办事的江油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蔡英、江油市委组织部的干部张雯怡,陪同陈备英姐妹俩到绵阳市中心

医院进行了伤情检查。经医生诊断,陈备英的双手臂、双腿多处青紫,左脚背红肿(走路颠簸),全身15处软组织受伤。陈备芬上下嘴唇内出现伤口,背部有被踹的痕迹,全身13处软组织受伤。

  当天下午,陈备英、陈备芬在江油市一家照相馆拍摄伤情留作证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也向记者出示了鹿锋(法警队长)、孙善长(党办副主任)、董洪明、张应龙、印智军五人的《伤情证明》,从这些《伤情证明》可以看出,他们的伤情为软组织挫伤、脑震荡、鼻挫伤。

  法院机关党委书记马春梅说,法院五位同志的伤均为陈备英、陈备芬殴打所致,二陈的伤是在行凶打人过程中撞击形成的。

  记者通过对二陈受伤的照片进行分析,认为马春梅的说法不是很客观。二陈的许多受伤部位为四肢内侧,如果自己撞伤,伤的部位不可能为四肢内侧。陈备英的手臂和脚上有擦伤的血痕,符合被人在地上拖动的特征。陈备芬的上下嘴唇内都有伤,马春梅说是她咬人的时自伤的,这种说法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不可能同时将上下嘴唇一同咬伤,这更符合被人用拳打的特征。

  总之,这起打人事件背后依然有许多没能揭开的谎言。

  调查与掩盖

  “打人事件”引起了绵阳市委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成立了由人大、政法委、组织部、纪委、检察院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对此次“打人事件”和陈备英儿子伤害赔偿案的公正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记者来到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的绵阳市人大内司委,内司委一位副主任拒绝接受采访,也拒绝提供任何信息,他让记者去采访中级人民法院。

  “他们完全违背了市委领导的决定,”陈备英说,调查组的个别人不是在调查,而是在袒护莫亚林的违法违纪行为。

  据陈备英介绍,7月31日上午,江油市政法委通知她下午到江油市人大主任会议室接受绵阳市政法委的全面调查,当时参加人员有绵阳市政法委专职纪检书记苟小东、王建新,江油市人大法工委主任母贤洲、信访办干部鲁顺义、市政法委干部文晓。

  绵阳市政法委的同志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后告诉她:现在绵阳市委非常重视此事,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你是省、市人大代表,江油市计生局局长,你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听组织的招呼,向组织保证,从现在起,不能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所有一切与此案有关的资料一律不准向外发送(江油市法院判决书、中院二审判决书、被打伤的真相等资料)。

  陈备英回答:既然组织在调查,我希望实事求是的全面调查,依法公正地解决我儿子案件和7月24日发生的事情真相,我一定听从组织的安排,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和发送与此案有关的资料,但我希望调查组把我今天签字认可的调查稿给我复印一份。调查组的干部当场拒绝了陈备英的要求。

  第二天上午,绵阳市政法委的同志与陈备芬的谈话中也同样提出以上问题,叫她必须保证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和向外发送此案资料。并让她考虑到妹妹的身份和政治前途。

  记者在绵阳采访了解到,7月27日,江油市委一位主要领导在全市科局级以上的全委会上说:“有些领导干部,不顾及江油的形象,要去上访,如果你不会当领导,就写辞职报告。”与会人员都非常明白,该领导所指的“上访干部”就是陈备英。

  8月23日晚(记者正在绵阳采访),陈备英收到江油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让她从9月4日开始到绵阳党校学习。

  由于调查组对陈备英“约法三章”,致使这起“打人事件”尚未能传播到绵阳以外。绵阳一些支持并同情陈备英遭遇的人士分析,这起“打人事件”如果没有更上一级部门的介入、如果不在阳光下展开调查,作为省人大代表的陈备英肯定“凶多吉少”。

  链接:陈子何谋人身伤害赔偿案情回顾

  2004年11月15日晚21点20分左右,在绵阳市外国语学校读书的陈备英的儿子何某无故被贺某(同为未成年人)殴打,致使何某当即口、鼻出血。

  第二天,陈备英将何某带到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了CT检查,诊断为:其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向鼻腔内塌陷、口鼻出血,留下了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何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校无故被贺某殴打后,学校未与家长及时联系,也没有给孩子全面检查和治疗,延误了孩子的有效治疗时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遂于2005年4月下旬,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某的法定监护人黄辉君、被告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2005年11月17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辉君赔偿原告何某各项赔偿金2.78余万元。以上款项由绵阳外国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绵阳市外国语学校赔偿后可以向黄辉君追赔。

  绵阳外国语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于11月28日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何某之伤系贺某所致,绵阳外国语学校对打架事件本身不可能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终审判决还认为,教育不可能是万能的,学校对学生应当负全部责任的理由并不充分,忽略了监护人对孩子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关于“没有通知监护人,延误治疗没有检查出的伤情而导致何某十级伤残”的问题,终审判决认为“这固然与医院的诊疗水平有关,但不能完全免除学校的责任。加之学校没有仔细观察病情,使何某没有受到最好的救治,故学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基于这些理由,终审判决黄辉君赔偿何某1.67万元,绵阳外国语学校赔偿何某1.11余万元,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学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备英收到终审判决后,认为绵阳中院从四个方面偏袒了绵阳外国语学校。其一、学校不通知监护人而延误了治疗本身就是一种故意加害行为,所以“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学校负连带责任的判决”的做法不妥;其二、学生在合法的、教育部门批准的封闭式学校读书,其监护权转移是客观存在的,家长不可能陪读;其三、学校是社会力量办学,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属有偿服务,就应该负责孩子的安全,否则就应该予以赔偿;其四、法院不判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是在漠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基于以上四点意见,陈备英收到判决书后才电话约见了莫亚林,最终导致“打人事件”的发生。[来源:东方法治导刊][作者:王甘霖]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