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情妇后要与发妻离婚 法院判赔精神损害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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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7:18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 王征 通讯员 孙永红 余文钦 报道:武穴人岳某在外包养情妇后上法庭要求与发妻余某离婚。日前,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令岳某给付余某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岳某与余某1969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子。2003年间,岳某与情妇宋某另觅地租房居住,并生育一女。2005年2月,岳某将用于经营的9万元流动资金全部带走,搬到宋某处
诉讼中,余某的女儿、女婿均当庭指证岳某带走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9万元,并与宋某长期同居的事实。但岳某仍百般抵赖,直至余某当庭播放岳某与女儿女婿的通话录音后,岳某才哑口无言。 法院审理认为,岳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岳某应给予被告余某精神损害赔偿。在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后,判决岳某返还余某4.5万元,并赔偿余某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给予生活帮助费7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