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保护“上门女婿”土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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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7:47 扬子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今后在浙江,“农嫁女”“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保护。该办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到新的土地,她原来的承包地也不能够被收回。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就是“上门女婿”,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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