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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有了"标准件" 将有效维护各方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8:56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规范汽车维修行业,国庆节前,江苏省运输管理局推出了《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办法(试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记录》样式、《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等规定。据悉,这些规定是为今年4月颁布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配套而制定的。目前,这些配套制度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据悉,“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了维修项目、维修方式、维修工期、维修价格、验收方法和标准、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最引人关注的是,“示范文本”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明确写进了合同。其中,汽车进行整车修理后,汽修厂必须保证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100天;进行二级维护后,汽修厂必须保证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天;进行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后,汽修厂必须保证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或者故障、损坏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目前汽修市场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零配件横行,“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有专门的“配件条款”——车主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如无合格证,汽修企业不得使用。

  此外,合同还约定,汽修企业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向车主提供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记录,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汽修企业还需建立维修档案并向车主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该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拒绝交费或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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