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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未完成植树任务要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9:01 石家庄日报

  我省拟立法治理义务植树“花架子”

  未完成植树任务要追究责任

  据新华社石家庄10月6日电(记者杨守勇)热闹一阵、冷清一年,一些地方的义务植树活动往往“雨过地皮湿”,很难保证植树效果。这种“花架子”现象在河北有望得到遏制

  近日,《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修正草案)》已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北省林业局局长武国堂说,这个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并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相关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

  据介绍,这个条例(修正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人员,如果在义务植树的组织、管理和检查验收中严重失职,绿化费没有用于义务植树活动,提供的苗木不合格造成损失,在上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国堂说,义务植树应按照造林规程栽植,由权属所有者或者承担单位管护栽植的树木花草,实行管护责任制。其权属所有者或承担单位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坏损失的,须责令补植;拒不补植,处以损坏损失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这个条例(修正草案)对义务栽植林木花草的权属作了规定:“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栽植的,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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