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助力构建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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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9:26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6日电(记者魏武)国庆节还未过完,甄秀红6日一早就出了家门,继续她从事了二十多年的工作——走街串巷为北京牛街地区的居民们调解纠纷。 在北京市宣武区,共有955人从事与甄秀红相同的工作,分属该区8个司法所下辖的124个调解委员会。所从事工作的独特性,使甄秀红们拥有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人民调解员”头衔。
“由于习惯原因,许多中国人不愿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遇到的麻烦。他们认为那样只会加深和激化与别人的矛盾。”甄秀红说。她认为,凡是法律诉讼就会有成本,而调解则一般是免费的,并且周期与法律诉讼相比也短得多。 始于1954年的人民调解制度在1982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 数代人的努力,使得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国际上也享有“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的美誉。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正是对东方“和”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如果没有人民调解这个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在激化后转为刑事案件或群体事件,难以想象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将面临怎样的压力。 作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久前被写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截至2006年6月,中国各地已设立司法所4.1万个,平均每所拥有工作人员2.4人,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则是工作人员的数十倍之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