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萧县毛立峰案一审未定性“涉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7日09:43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汪涌武长鹏)由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立峰、梁宁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案(本报曾报道),9月30日,由宿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9名被告人中,2人被判无期徒刑,2人无罪释放,其他5人被判2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毛立峰等人的“涉黑”案,经过公安机关一年半时间的侦查,今年5月15日被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毛立峰、梁宁等人的“组织”成立的目的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证据显示该“组织”结构较为松散,指控“具有较为严格的帮规、纪律”的证据不足。毛立峰一伙通过敲诈勒索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没有证据证明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以毛立峰、梁宁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尚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命案,以及一起重伤害案件,均予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9起强奸犯罪,认定了其中的7起;对于指控的9起的寻衅滋事犯罪,只认定了其中的3起,另有2起被改变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指控的4起敲诈勒索犯罪,认定了3起;而对于2起强迫交易罪的指控,则完全没有认定。

  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5罪并罚,判处毛立峰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4罪并罚,判处杨磊无期徒刑。由于法院没有认可“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否决了多起指控,曾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数罪的郭庆亮、张长阵2人均被宣告无罪。一审宣判后,毛立峰等7人均当庭表示要上诉。记者日前从宿州市检察院了解到,由于正值国庆长假,检察机关将在节后,再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